湖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01年4月26日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
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
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6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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