址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水果湖
  
  洪山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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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430071

 
 
                湖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01年4月2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I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各界高级知识分子尤其以无党派代表人士为主所组成的全省性
   联合性、知识性、非营利性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
   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
   分子政策,加强湖北各界知识分子之间以及他们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和
   外籍华人之间的了解、友谊、交流和合作,团结和支持各界党外知识分子?quot;科教兴鄂",
   推进湖北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
   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16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会员为湖北的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科教兴鄂"献计献策、建功立业;
   二、加强同全省各界知识分子的联系,把广大知识分子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掌握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政策
    性建议;
   三、促进会员联谊交友,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学术交
   流活动,并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讲学、办学、培训、科技咨询与开发,外引内联等服务
   活动,促进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充分维护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
   六、努力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积极为党和政府举荐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在相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高级职称、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五、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
   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对
   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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